广东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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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上一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报软件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7、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情况,《企业人员工资核定表》或社保购买凭证等以作相关证明;
8、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三、申报软件企业材料准备须知
1、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详实有效的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是经国(地)税部门盖章后的“完税表”,否则无效。
2、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至少要有一个已办理登记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必须是由申报企业自主生产,申报企业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产品变更方式获得的产品不符合要求。
对于从事软件出口加工服务、系统集成或软件技术服务等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申报企业,只要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及情况说明报告(说明本企业为以上三种企业类型中的哪一种及提供何种类型的服务),可以不用提供软件产品证书。
四、部分优惠政策简介
1、所得税: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具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软件企业认定办理时间
软件企业认定每个季度集中审理一次。申报企业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底前把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到受理机构,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公布认定结果。
注意:以上提到的日期如遇双休或节假日,则在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否则将视为逾期处理。为避免因资料残缺影响申报,建议有关企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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